7.农资产品市场管理手段落后■■◆。传统的农资监管主要釆用的是手记台账的方式,由于我国农资经销商众多,相应会产生数量庞大的农资监管信息台账★★◆★,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★★,问题农资的来源去向不明,责任不清★◆◆◆★,取证的难度相当大。
1◆★★◆◆.案件数量逐年上升。近年来◆◆★◆,随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,农资产品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。由于农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,导致农资产品质量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。
3.涉及范围广泛。农资产品质量案件不仅涉及种子、农药、化肥等传统农资产品,还涵盖了生物农药、有机肥料等新型农资产品★◆。
1■★■.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难题◆◆★。(1)证据收集难度大■◆★◆■:农资产品质量案件往往发生在农村地区,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,对证据的收集和保留意识不强◆◆★,往往选择沉默,放弃维权■★。此外★★◆,农资产品保质期短,一旦发生质量问题,证据容易灭失。(2)鉴定机构不足、周期长、费用高◆◆:该类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复杂,需要通过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。鉴定工作涉及多个环节■■★★★◆,包括样品采集、检验检测、数据分析等,整个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■■■◆。鉴定费用较高,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负担,可能因为承担不起高昂的费用而放弃鉴定。(3)法律适用存在争议■★★:我国关于农资产品质量案件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,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。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■★◆◆◆◆,法官对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,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。(4)法院审理压力大★◆★:随着农资产品质量案件的增多◆◆,法院的审理压力不断增大。受限于法官数量和审判资源★◆■★■,法院难以对每个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审理。(5)法院介入较晚: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发现,案件长期未得到解决,农户秋收后,发现问题未及时进行报案、鉴定、证据保存处理,农资产品面临过期或无样的状态,法院受理后难以认定◆★。
1.建立农资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◆◆◆◆。从实地调研看★◆◆■,行政监管部门应强化其服务农业农民的功能★■★◆,加强对于农资市场的监管与建设。(1)对农资经营者进行市场准入资质严格审查并缴纳质量保证金。对农资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经营资质进行筛选和审核,在经营者以各种方式推诿或推卸责任拒不履行,且商品具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时,可先行向消费者赔付,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★★■■★■,保证市场信誉。(2)在本地区建立农资质量追溯管理系统。农资质量追溯系统设置三种登陆权限★★◆,管理者登陆权限、销售商登陆权限◆■◆■■◆、普通用户登陆权限。研发或购买如◆■★“农销乐APP”等应用程序■◆◆■★,将本地区经营和使用农资产品的信息录入系统◆■★★◆,如品名★■◆、销售厂家、有效期、生产日期◆★★◆■◆、批次等信息,行政监管部门可实时掌握农资产品销售和购买信息■■★,在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处理■◆◆★。(3)要求农资企业生产的农资产品配以条形码,运用射频识别技术■◆■★,实现农资产品市场流动的可视化和追踪化。有效的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◆■◆■,减少不必要的农资产品伤害事件的发生,为农民的安全消费构筑坚固屏障。
4.形成行政与司法共治的联动机制。(1)及时介入公证处参与证据保全◆■■★★◆。因农资产品可能存在随着时间发展★★◆■、季节变化而灭失★★。在发现农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,邀请公证处提前介入参与证据保全公证◆■■,对种子进行保存,对农药、化肥进行取样■◆,运用专业设备测量仪、无人机等专业设备对损失亩数进行确定,公证程序比较正规、测量比较精准,经过证据保全公证★■◆,防止起诉到法院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的风险。(2)规范行政机关组织的鉴定与司法鉴定相衔接。在现实司法实践中■◆★■,行政机关组织的鉴定与司法鉴定衔接不顺畅■■,导致司法公正与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。行政部门与法院联动,统一鉴定机构资质标准■◆、规范鉴定程序、统一鉴定标准◆★★◆■★。并建立鉴定结果互认机制,建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◆★◆■★■,对对方委托的鉴定结果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,减少重复鉴定★★■■★■。规范鉴定衔接,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◆◆。
基层法院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,在推动乡村振兴工作中★★★◆★■,肩负职责使命,彰显责任担当,积极参与农村社会基层治理,重点解决农民关注、影响农业生产的问题。农资产品作为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环■◆◆,其质量的好坏■◆◆,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成。当前,“三农”问题的解决和◆◆“新农村建设◆◆★”■■,亦与农资产品质量密切相关。因此,笔者通过对农资产品质量案件的现状进行分析,得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方法◆★◆★,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可行性做法,鼓励建立对应解决机制,从源头上化解涉农资产品类案件。(作者★★◆◆:周洁 河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)
2.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多样。主要包括,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不严,为追求利润,降低生产成本,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■★。农业种植受自然环境和种植技术影响较大■★■。
6.农资市场监管体制不甚完善,农资市场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。目前,有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是在农资产品种类不足的情况下制定,已不适应当前农资市场的发展趋势,无法满足当前的农资市场监管需要。
2.行政机关组织的鉴定在司法中的运用问题。在许多案件中,行政机关的鉴定结果往往成为判断案件的关键证据,然而,行政机关组织的鉴定是否能够在司法中得到应用◆◆◆,还需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: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、鉴定过程需要具有科学性、鉴定需要具有相关性■■◆。总之,只有当鉴定具有合法性、科学性和相关性时,鉴定结果才能在司法中被采纳。而鉴定机关组织的鉴定结论,是作为书证使用的,而不能当然认为其与司法鉴定具有同样的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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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推进乡村振兴、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。法院坚持把解决好“三农”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,认真做好◆■“三农”民事审判工作,打好司法组合拳,积极服务保障乡村振兴。而农资产品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,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。农资产品的使用者以农民为主,与农资产品的经营者、生产者相比,农民所处地位相对较弱,受外界环境、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,在农资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不易得到充分的保护,致使农民与农资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纷争不断增加,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农业农村局、法院等部门受理此类案件也在逐年呈上涨趋势。因农资产品质量案件处理时间长、程序繁琐,得不到及时的解决■◆★★◆。如何有效预防和解决这类案件,成为基层法院关注的问题。
3.构建我国农业强制保险制度。我国自古以来自然灾害频发★◆◆、类型多样,给我国农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■◆★◆★。农业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农业风险保障工具,成为我国农业发展和保护必不可少的制度。(1)制定农业强制保险立法■◆■。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,确保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,以应对潜在的农业风险。(2)加大政府补贴力度。通过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比例■★■、扩大补贴范围等方式■★,降低农民购买成本。(3)优化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要,建立农业强制保险产品◆◆■。(4)保险公司在农资产品责任纠纷中具有代位追偿权。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,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追偿◆◆★■,以弥补自己的损失◆■■◆。
5.市场监管难度大。质量监管涉及多个部门★★◆★◆★,如农业、市场监管、质检等部门■★★■■★,监管体系复杂。因监管力度不足■■◆◆◆★,导致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。由于农资产品使用周期较长◆★■★,质量问题往往在一段时间后才显现★★■★★◆,加大了监管难度。
4.处理难度较大■★★。这类案件需要专业的知识,需要质量鉴定、因果关系鉴定◆■★★■,且农资产品使用周期较长,证据难以保存。